法制網訊 記者餘東明實習生徐鵬通訊員王繼學 為來錢快,無業人員董某超夥採取同他人共乘出租車,由一人將腳伸到車輪下,其他人配合敲詐司機錢財的方式,在30多天里先後作案11起,共計敲詐錢款17300元。取保候審期間,又盜竊價值4000餘元的蘋果手機。近日,山東省濟南歷下法院判決被告人董某超犯敲詐勒索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,並處罰金五千元;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並處罰金一千元;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,並處罰金六千元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董某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對被害人使用要挾的方法,強行索要財物,數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。被告人董某超以非法占用為目的,採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,數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被告人董某超犯數罪,依法應當數罪並罰。由於案發後,董某超等被告人父母賠償了26000餘元,使本案所有涉案被害人的損失均得到了足額賠償,辯護人提出可依法從輕處罰的辯護觀點成立,故做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游手好閑 專找出租“碰瓷”作案11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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